混凝剂和聚丙烯酰胺助凝剂品种的选择及其用量,应根据原水混凝沉淀试验结果或参照相似条件下的水厂运行经验等,经综合比较确定。
混凝剂的投配宜采用液体投加方式。
当采用液体投加方式时,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应按投加量的大小、混凝剂性质,选用水力、机械或压缩空气等搅拌、稀释方式。
有条件的水厂,应直接采用液体原料的混凝剂。
聚丙烯酰胺的投配,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的规定。
液体投加混凝剂时,溶解次数应根据混凝剂投加量和配制条件等因素确定,每日不宜超过3次。
混凝剂投加量较大时,宜设机械运输设备或将固体溶解池设在地下。混凝剂投加量较小时,溶解池可兼作投药池。投药池应设备用池。
混凝剂投配的溶液浓度,可采用5%―20%(按固体重量计算)。
石灰应制成石灰乳投加。
投加混凝剂应采用计量泵加注,且应设置计量设备并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 混凝剂或助凝剂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
与混凝剂和助凝剂接触的池内壁、设备、管道和地坪,应根据混凝剂或助凝剂性质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加药间:
加药间应尽量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段。室内必须安置通风设备及具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劳动保护措施。
加药间宜靠近投药点。
加药间的地坪应有排水坡度。
药剂仓库及加药间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计量工具和搬运设备。
混凝剂的固定储备量,应按当地供应、运输等条件确定,宜按大投加量的7~15d计算。其周转储备量应根据当地具体条件确定。
计算固体混凝剂和石灰贮藏仓库面积时,其堆放高度:当采用混凝剂时可为1.5~2.0m;当采用石灰时可为1.5m。
当采用机械搬运设备时,堆放高度可适当增加。